2009年8月,在某市经二纬三路拆迁工程中,拆迁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拆迁单位某拆迁办公室,在没有和被拆迁人陈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,擅自拆除了她的房屋。陈某委托北京拆迁律师调查本案,后法院依照有关拆迁法规调查后认定,拆迁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、某拆迁办公室在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,违法拆除陈柒违法拆除陈某的房屋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根据被拆迁人的请求,给予合理的货币补偿。
【北京拆迁律师点评】
北京拆迁律师阐明:本案的焦点在于在未经过被征收人的同意,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形下擅自拆除了被征收人的房屋,是否应当对原告给予补偿?本案的拆迁行为,是指一般情形下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,而不是无需给付安置赔偿的内部拆除活动。《拆迁条例》第2条规定: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,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、安置的,适用本条例。
从条文理解,应当存在拆迁而无需补偿安置的行为,但是这是指内部房屋拆除活动,而非拆迁活动。由于拆迁涉及权利人的合法权利,具体说就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、土地使用权等对于老百姓来说是命根子的权利。因此拆迁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权利人相应的经济补偿,否则拆迁就属违法。本案中,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拆迁办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迁,应当给予补偿安置,而事实上却没有做到,这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,无疑是对被拆迁人陈某合法权益的岁的损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