王红是独生女,家住某省的市郊,1999年考上某市外国语学校。离婚律师查明,入校后和同班外地学生叶岩来往密切,大三时发展为恋爱关系。王红的父母看叶岩为人老实,意欲将其招为上门女婿。叶岩因本地没亲戚,故常到王红家中帮忙。
2002 年春节双方订婚。8月一处经济适用房开盘,王红家欲买二居室楼房一套给王红和叶岩结婚用,王红家出资25万,欲贷款5万。叶岩主动提出,根据农村的习俗,结婚时要给女方家彩礼,我家家境不好,父母东挪西借地也能凑出几万块钱当彩礼,正好现在我出这5万,一方面可以不用再贷款了,因为贷款的利息太高;另一方面,这5万元算是我家送王红的订婚彩礼。
后叶岩主动将父母的汇款5万元交给了王红的父亲。2003年下半年,因为毕业分配的去向问题两人发生分歧,王红感到叶岩太固执,双方性格差异较大,遇事双方意见总不能够统一,并相互不让步。王红经过再三考虑,向叶岩提出终止恋爱关系,叶岩表示,同意终止恋爱关系,但要求王家一次性返还彩礼5万元。而王红不同意。双方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,叶岩委托离婚律师诉到法院。
【离婚律师点评】
离婚律师阐明:结合本案中的具体情况,王红与叶岩恋爱期间,叶岩家一次性给付彩礼5万元。叶岩之所以给王红家钱,目的很明确,就是要早日与王红完婚。虽然王红没有索要的情节,但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,现二人未能结婚,叶岩的父母因受习俗之约必送彩礼,还为此借债,因此5万元的彩礼钱就应当退回。
因此,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叶岩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。但王红要求叶岩支付生活费是不应支持的。邀请叶岩吃住在王红家是王红主动的行为,况且双方还有礼物往来,故要求返还生活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。